中華民國嘉邑行善團組織章程
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二屆第一次團員代表大會修正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定名為中華民國嘉邑行善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二條 本團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以辦理社會服務(輔導造橋協助重建家園)及慈善活動為宗旨;啟發我國固有倫理道德,發揚社會風華義舉,結合群眾力量,以淨化人心,造福社會人群為目的。
第三條 本團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團團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得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團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團之任務如下:
一、 遵奉國家法令、提倡道德、改良社會風俗之事項。
二、 研習急難救助、培植人才、進行「貧者有其屋」的活動。
三、 舉辦慈善公益及教育文化諸種志業,服務人群;增進社會福利事項。
四、 發揮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慈悲心腸。
五、 從事鋪橋造路、施棺救貧、急難救助。
六、 設立急難救助所、訓練專業救難人才、成立緊急救難隊,參與各種天災地變的救難活動。
七、 辦理其他服務社會造福人群的活動,修補道路坑洞以維護人員行車安全。
八、 幫忙興建學校及優良寺廟協助重建。
第六條 本團之主管機構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為交通部。本團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團員
第七條 本團團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團員;贊同本團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社會愛心者。
二、團體團員;凡贊同本團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團員;贊助本團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團體團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團員之權利。
第八條 團員(團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團員(團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團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團員有遵守本團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團員(團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團員大會之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團員(團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團員喪失團員資格會經團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團。
第十二條 團員的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團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責
第十三條 本團以團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團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團員代表,在召開團員代表大會,行使團員大會職權。團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團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團會、常年會費、事業費及團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團員(團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團之解散。
八、 議決團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團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理事、監事由團員(團員代表)票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票計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候選人資格必須實際參與本團行善工作三年以上或以一百名團員具名支持之無重大犯罪者,才能參與選舉。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團員(團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團務,對外代表本團,並擔任團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查年度經費決預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團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長、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對本團有重大貢獻者,聘請為名譽理事長。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團員(團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後條 本團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團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有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構備查。但祕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團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團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或顧問各若干人。其任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團員大會分定期及臨時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定必要或監事之函請或經團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集之。
第二十六條 團員(團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團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團員(團員代表)代理,每一團員(團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團員大會之決議,以團員(團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團員(團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團之解散及其他與團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團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團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團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團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團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團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得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團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團費:團員入團時,個人團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佰元,團體團員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二、 常年會費:個人團員新台幣壹千貳佰元,團體團員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三、 事業費。
四、 團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團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團員大會通過(團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查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團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團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團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團員(團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團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第二屆第一次團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九三)中嘉邑行(善)字第001號。